百年前,美國領先各國反思大型企業的運作模式,以及何時該限制這類企業繼續壯大。回顧一八九○年美國通過的《謝爾曼反托拉斯法(Sherman Antitrust Act)》,不僅對國內而言是重大突破,對全球而言也是立法創舉。 遲來的金改法案 將成為銀行業的反托拉斯法 美國參議院近期內將通過的《陶德∕法蘭克金融改革法案(The Dodd-Frank Financial Reform Bill)》(編按:十五日已通過),雖然姍姍來遲,也可視為銀行業的《謝爾曼反托拉斯法》。 一八九○年以前,一般普遍認為大型企業比小公司更有效率,而且總體來說更跟得上時代;對眾多小企業整合成數家大公司的做法,多數人也認定是具有穩定效果的發展方式,不僅終將成功,而且有利於促進下一步的生產性投資。 但是規模過大的企業也影響社會深遠,而且大部分都不是什麼好事。大企業的主導者成了炙手可熱的人物,會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利用自己的地位排擠競爭者,好讓存活下來的企業得以繼續控制產量、哄抬價格。 平心而論,在十九世紀中期,地方性及區域性市場主導情形便已存在,但往後的五十年卻是持續惡化。大企業大舉提升生產力,因而壯大民營公司的勢力,反而給整體市場和社會帶來不公和不安。 《謝爾曼反托拉斯法》並未一夕之間改變全局,但是,自從羅斯福(前美國總統)決意執法以來,它就變成威力超強的工具,用於分拆壟斷產業與運輸業的企業。羅斯福與後繼人士因此改變社會大眾的想法。 金融監管漏洞 超大型銀行不符傳統壟斷定義 一九○二年,羅斯福第一個就拿北方證券公司(Northern Securities)開刀,當時引發爭議;不過,十年後,當他分拆標準石油公司(The Standard Oil)時,主流媒體卻同聲叫好,這家企業當時已演變成全球發展史上實力最堅強的企業。羅斯福分拆標準石油的手法是典型的大美國模式:在股東的全力協助下,標準石油最後拆解成三十多家新公司,爾後美國大眾也一路看著洛克斐勒家族重振雄風。 為什麼這些反托拉斯的武器不適用於今日的超大型銀行呢?這些銀行的規模已大到足以憑一己之意左右立法和監管,而且還能在需要救援時享受納稅人的慷慨救助! 答案是:現今這些超大型銀行濫用權力的方式與《謝爾曼反托拉斯法》的起草者(或者說百年前的立法者)所設想的情形截然不同。銀行並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壟斷定價能力,而且,就全國層面而言,它們的市場占有率還不夠高,尚不足以在非金融部門觸發反托拉斯訴訟。 反托拉斯回來了 終結銀行大到不能倒的謬象 一九三○年代的銀行業改革有效的訂定銀行規模上限,而一九九四年的《里格-尼爾州際銀行與分行效率法(Riegle-Neal Act)》也強力主張維持這些限制,但隨著過去十五年來政府大規模去監管化,這些努力均付諸流水了。 幸好,現在新的反托拉斯辦法終於以《坎喬斯基修正案(Kanjorski Amendment)》的形式捲土重來,其具體條文已經納入《陶德∕法蘭克金融改革法案》。只要後者成為正式法律,聯邦監管者身負限制超大銀行規模的權力和責任,就能在它們對金融穩定性構成「死亡威脅」時酌情著手拆分。 這不僅是理論上存在的可能性,這一類風險在二○○八年後半段至二○○九年間已經一覽無遺。當然,監管者是否當真採取這些措施仍不得而知,但是,正如該條款的主要推動者眾議員坎喬斯基(Paul Kanjorski)所言:「最近十年來的重大教訓是,金融監管者必須行使手中權力,不要顧忌會侵害什麼產業利益。」 坎喬斯基認為這樣做並不會帶來什麼嚴重後果。他很可能所言甚是。「如果一位監管者就行使這麼一次這些特別權力(分拆「大到不能倒」的銀行),」他說,「就能傳遞一個強烈的資訊,」足以「確實永久改變金融服務企業的行為。」 誰願挑起這根大棒? 前總統羅斯福做了最佳示範 監管者可以發揮的空間很大,但他們採取實際行動時,需要最高層領導者指點政治動向,才能獲得具體進展。當然,羅斯福喜歡「胡蘿蔔加大棒(Speak softly and carry a big stick)」雙管齊下的做法,現在《坎喬斯基修正案》正是這根大棒,問題是,誰願意挑起這根大棒?(本文刊登獲Project Syndicate授權)